课堂教学纪律“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宪法法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有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行;
三、不准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的言行;
四、不准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宣传迷信思想的言行;
五、不准有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言行;
六、不准诋毁、损害学院形象声誉;
七、不准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
八、不准侮辱、谩骂、威吓、殴打、体罚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九、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财物;
十、不准酒后从事课堂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