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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职院字〔2009〕129号

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资格考证规定(试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日常工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

现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资格考证规定(试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日常工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1、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资格考证规定(试行)

2、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日常工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资格考证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本院学生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高职学生(含五年制大专生)实行毕业证与英语水平证书、计算机水平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四种证书挂钩发放制度。学生毕业时必须持有英语水平证书(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证书均可)、计算机水平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均可)、至少一个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方可领取毕业证书。否则,毕业证暂不发给,待其它三种证书拿到后凭证领取毕业证书。

第二条 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权威性的全国通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种行业学会、协会颁发的证书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范围,不列入学生必须考取的证书之列。

第三条 学生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证实行全院统一管理。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面负责全院职业资格考前培训及考证业务工作。根据需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委托教学系开展相关培训与鉴定业务。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本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考证,所获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登记备案。

第五条 学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考证的工作程序为:

1、报名、交费。学生以系(班)为单位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报名,提交报名资料,缴纳考试培训、鉴定费用。

2、培训。考前培训计划由各教学系制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各教学系组织实施。

3、考证。考证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开展。新职业、新工种鉴定参加全国(省)统一鉴定考试;日常工种鉴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鉴定考试;其余鉴定考试均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学生参加。

4、发证。考试合格者,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发放。

第六条 院内教职工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证;教职工不得向学生推介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种培训考证项目并介绍学生参加。

第七条 各系要教育学生增强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关知识的了解,提高鉴别力。教育学生不要私自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宣传组织的培训考证项目,更不要相信保证考试过关或只交款免考试就可拿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欺骗宣传,防止上当受骗。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日常工种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日常工种鉴定工作,明确处、系工作职责,使日常工种鉴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日常工种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发证的除新职业、新工种以外的职业工种。

第二条 日常工种鉴定工作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一组织鉴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相关教学系组织考前理论培训、实际操作培训并对工作过程进行检查、监管。

第三条 日常工种鉴定的工作程序为:

1、报名、交费。学生升入二年级后,教学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和教学进度情况,确定学生考证种类并与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宣传组织学生报考;然后以系(班)为单位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报名,提交报考资料,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标准缴纳鉴定费用。

2、培训。考前培训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教学系组织进行。考前培训分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具体操作中重点是在实训场所进行集中强化实际操作,实操培训部分所占学时应为60%以上。整体培训应不少于30 学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表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培训过程检查监控,确保培训按计划开展并取得扎实效果。

3、鉴定考试。鉴定考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试题并派员巡考。理论考试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具体包括编排考场、抽调监考人员等。实际操作考试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试需要安排场地、聘用考评员主持考评并派员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员巡考。

4、办证。理论、实操考试均及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办理证书。

第四条 鉴定费用用途

1、教学系培训费占20%(含考前培训教师课时费、实际操作培训及实操考试过程中的耗材费),各系专款专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考试费、办证费占80%(含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考务费、命题制卷费、考评阅卷费、办证费等)

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