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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水平,规范实验实训室人员行为,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实验实训室人员是指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及在实验实训室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学生。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实验实训室正常运行,确保实验实训室的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实行坐班制,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各二级学院须建立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奖惩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上班期间不得从事非业务性会客及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邀请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须保障实验实训室正常的工作环境和清洁卫生,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实训室中抽烟喝酒,未经所属二级学院负责人许可,不得在实验实训室留宿。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确保设备、水电、消防设施完好无损;要进行防火、防盗及门窗安全的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条令及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保管好易燃、易爆、易制毒试剂和物品;不得私自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

第九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完好状况,及时维修或送修不能正常运行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将实验实训室各类财产带走,实验实训室门禁(钥匙)不得转借给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负责对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仪器设备使用指导,宣讲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配合二级学院做好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参观访问的接待工作,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模范遵守实验实训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实训室管理员的安排,组织好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在教学或科研工作开始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强调仪器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并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安全负责,发生事故应迅速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严禁在仪器设备运转时离开实验实训室。

第十六条 在教学及科研过程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科学的态度。

第十七条 教学及科研工作结束后,安排和组织学生做好实验实训室的环境卫生及实验器皿的清洗工作。

第四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必须遵守实验实训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室管理员的安排,保持实验实训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 按时到达实验实训室进行学习,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应按要求着装、保持肃静,不扎堆聊天、乱扔杂物,严禁吸烟。

第二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不得私自调换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准私自将公物带出实验实训室;发现仪器设备有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室管理员,不得自行拆卸。

第二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意外时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火源、气源、人员撤离等),注意保护现场。

第二十四条 做完实验后,整理好使用的仪器设备,将场所打扫干净,关好水电,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同意后方可离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在二级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做出公开检讨:

1.未经允许使用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为他人服务者;

2.私自将门禁(钥匙)借给他人或将门禁(钥匙)遗失者;

3.乱拆、乱搬仪器设备者;

4.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他人或任由他人使用者;

5.最后离开而未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或关闭门窗者。

第二十六条 因违章操作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并给予纪律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反本规范造成严重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