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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是学院科学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关系到实验实训室所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有序、环保的实验实训室环境是学院和广大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实训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实训室中的每个岗位及个人。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中。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及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分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与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全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保卫、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后勤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国家及地方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指导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责任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预案。

(二)审议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督促院内各部门组织实施。

(三)审议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规划、评奖评优及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等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

(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各项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开展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负责对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七)协调、指导学院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决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

(一)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的签订;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配合各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等。

(二)保卫处主要负责各楼宇内消防设施及设备的配置,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并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与实验实训室安全有关的项目的采购工作。

(四)科研处负责院内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

(五)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在实验实训室进行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工作。

(六)计财处主要负责安排实验实训室安全专项经费预算及核拨,并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经费能够落实到位。

(七)后勤处主要负责各楼内公共空间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照明装置、门窗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建立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各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部门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安全工作。

(二)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部门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特别是在开展实践教学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

(四)定期组织安全宣传、培训、考试及应急演练活动。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督促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六)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七)严格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制,协助学院职能部门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的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完善与落实。

(二)负责本实验实训室危险源(含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气瓶、生物制剂、二十四小时运行设备、特种设备等)的管理及应急处置。

(三)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日志、危险化学品台账(库存、领用及使用记录等)、贵重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安全档案。

(四)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各类人员有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甚至警告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在本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学生,更要使其掌握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

(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经常性地开展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实训室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师生及受邀前来的外来人员,应对安全与环境及自身安全负责,且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其中外来人员还需进行登记

(二)进行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时,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应明确安全风险点及相应处置措施,同时提醒学生按照规范操作,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三)应牢记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四)配合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有权对实验实训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

(六)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等危险物品。

(七)因本人过错,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给自身、他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事故引发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制订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教职工参加实验实训室安全学习与培训,提升教职工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或培训讲座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文化宣传。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活动,并利用校园广播、网络、网页、微信、宣传画、展板、LED屏等多元化手段,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实训室安全文化氛围,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升师生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所有实验实训室必须制定安全准入制度。各二级学院应针对自身专业特点,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进行相适应的安全知识的培训与考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交换(交流)生、外教、留学生、交流访问人员等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项目(含科研项目)安全管理。所有实践教学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制,各二级学院及实验实训室要对存在安全危险或因素的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实训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部门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加强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及应急处置预案。上述环节执行前须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院内凡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等生物有关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在二级学院应负责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消毒和更新,严禁在普通实验实训室进行生物实验。

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 压缩气体安全管理。气瓶的购置、存放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气瓶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格资质,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存放点应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并对气瓶进行有效固定;实验实训室应制定气瓶安全操作规范与应急预案。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并张贴警示标识,无人使用时应进行严格看管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二级学院及各实验实训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对于精密仪器、特种设备(高速、高温、高压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机电设备、起重机械等,所在二级学院应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实验实训室要加强用电、用水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装置应立即拆除,大功率设备的用电应经过后勤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串联插线板、超负荷用电、擅自改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拆修电气设备,同时须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产生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各实验实训室要根据仪器设备、功能、用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等,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施,放置于易取用处,并定期检查与更新。凡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室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掌握消防器材及设施的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环境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验实训室管理员为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须将实验实训室名称、涉及危险类别、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实训室钥匙(门禁卡)的配发及管理,不得私自更换钥匙(门禁卡)或将其转借给他人使用。

(三)实验实训室应按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用品,并落实防护措施,涉危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四)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夜间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吸烟、烹饪、饮食、住宿及进行娱乐活动。

(六)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物品存放合理,不得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遮挡观察窗。

(七)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污染)、“五关”(关好门、关好窗、关好水、关好电、关好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实践教学结束后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八)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办理交接、变更手续,将本人名下负责管理或持有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特殊设备(高速、高温、高压等)、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等物品如数交接,交接记录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

(九)相关人员在进行教学和科研的过程中,要注意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安全检查机制。学院每年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安全检查,主要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督促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及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建立自己的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应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安全宣传教育、安全设施安装及运行、危险源分布及管理、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工作由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所有实验实训室安全进行检查、巡查、专项排查、抽查及督查。所有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均需建立台账,被检查部门及实验实训室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和台账,并存档备查。检查时要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有能力解决的,应采取具体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暂无能力解决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同时对该隐患要重点关注,密切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落实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于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二级学院和实验实训室,领导小组有权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于无视整改要求、整改不力的,一经认定,学院将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运行等措施,直到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及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要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件时,当事人或事发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根据《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判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在部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责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规范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